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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表彰管理办法

2021-11-26 16:42

来源:本站

慈善表彰管理办法

(黄梅县慈善然二届三次理事会讨论稿)

 

第一条  表彰目的

为加强黄梅县慈善会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建设,充分发挥慈善表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凝聚慈善力量,营造人人崇尚慈善、热心公益的良好氛围,调动全社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积极性,特结合黄梅县慈善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以精神激励为主原则。

4、坚持精英慈善表彰与大众慈善表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表彰对象

表彰对象包括为黄梅县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集体包括村社、机关、社团、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慈善工作团队和项目集体。个人包括优秀集体负责人、社会爱心人士和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表彰类别

表彰类别既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和特殊性表彰,又分为捐赠性表彰和志愿服务性表彰,还分为本会表彰、联合表彰和向上级申报表彰。

1、综合性表彰是对持之以恒积极参与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并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2、专项性表彰是对在专项性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3、特殊性表彰是对在慈善会设立冠名基金,或在重大慈善活动中捐赠金额较大,或慈善公益事迹在全省、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集体或个人,向上级申报表彰。

4、捐赠性表彰是对在慈善公益活动中捐款捐物数额较大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志愿服务性表彰是对发挥自身优势为他人、为社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本会表彰是以黄梅县慈善会的名义进行的各种表彰。

7、联合表彰是以本会和其它商会等社团联合的名义进行表彰。

8、向上级申报表彰是对在慈善公益活动中或捐赠数额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向县委、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湖北省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大型基金会组织申报表彰。捐赠数额大小的确定要根据不同项目制定不同的标准,由秘书长会同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五条  表彰形式

表彰形式既包括印发文件表彰、召开会议表彰、媒体宣传表彰,又包括授予荣誉称号表彰、授发荣誉证书表彰、颁发荣誉牌匾表彰、奖励公益积分表彰等。

第六条  表彰程序

1、办公室汇集各慈善项目或慈善活动运行结果情况,拟定各类表彰的初步方案和表彰对象名单,填写相关材料。

2、秘书长对表彰方案和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形成报审材料。

3、会长对表彰方案及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批。重要表彰方案须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形成集体决定。

4、将拟表彰对象在一定范围公示5-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期间没有反映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表彰的,或公布表彰决定,或向上级申报表彰材料。

6、按照谁提交谁执行的原则,将表彰文件、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分发或送达到位。

第七条  表彰要求

1、奖项设置必须有利于调动大众对慈善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全社会慈善氛围的营造,有利于促进黄梅慈善事业的发展。

2、表彰对象必须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社会认可度。不以慈善捐赠数额为表彰的唯一标准,要综合考评拟表彰对象的政治表现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为最新版表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黄梅县慈善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定后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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