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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慈善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2021-11-26 16:43

来源:本站

黄梅县慈善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梅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人事管理,深化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黄梅县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平公正地培养选拔公道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慈善人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慈善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编制核定

第四条  慈善会执行机构与岗位设置核定实行定岗定编定员管理。

第五条  慈善会执行机构与岗位、编制由办公室拟定方案,经秘书长审议,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长审批决定。

编制核定由办公室拟定方案,秘书长审核,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长审批决定。

第三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慈善会通过理事会议决定驻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的聘任;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会长决定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

第七条  慈善会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的具体执行工作,按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组织员工培训、日常考核、薪资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办理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调动、解聘、辞职、辞退、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  招聘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二)定岗定编原则,不得超编、超职级招岗录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方式,专业技术等特殊岗位可参照人才引进方式直接聘用;

(四)亲属回避原则,慈善会内部人员亲属不得聘用。

第九条  工作程序:报名、考试、审批、试用、转正录用。

第十条 试用与转正 

新聘人员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须进行试用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方可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在慈善会从事全职志愿者满6个月的、退役军人、专职从事慈善工作满2年等情况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聘用周期

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的聘期为二年,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志愿者的聘期为1年。


第五章  岗位与调整

第十三条  严格依照会长审批的《黄梅慈善会执行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的岗位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职级参照部门岗位设置执行,重大专项项目办公室岗位设置为:主任、负责人、项目专员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岗位调整的类型:晋职(级)、平调、降职(级)。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目标考核、岗位竞聘、实际表现等情况,可根据《章程》规定提名,按程序对员工进行职务(级)和岗位调整。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内部竞聘

(一)副秘书长岗位:部门负责人参与竞聘;

(二)部门负责人:职员参与竞聘;

(三)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慈善会办公室通过考核强化对员工的激励与监管,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要求,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由个人自评、民主测评、部门负责人评价、慈善会领导评价四部分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方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通过工作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的形式对秘书长进行考核,由驻会会长会议向秘书长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核要求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慈善会驻会会长会议对秘书长进行考核,办公室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奖励

对完成工作任务出色、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荣誉表彰、绩效奖励、破格任用等方式,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分为专项奖励、年度奖励两种类型。

第二十四条 惩戒处分

对工作失职失误、未完成工作任务、目标考核不合格、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员工,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级)、扣除奖金、免职辞退等处理。惩戒处分类型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或降职(级)、辞退或开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1年12月26日湖北省黄梅县慈善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定后试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的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授权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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