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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16:44
来源:本站
黄梅县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梅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angMe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M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公益援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黄梅县民政局,本会接受黄梅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黄冈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黄梅县晋梅大道县民政局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县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经县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七)其他工作。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 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推迟召开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方式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别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事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乡镇慈善工作站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
(四)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五)政府资助或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等。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黄梅县慈善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