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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6:41
来源:本站
黄梅县慈善会薪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梅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薪资管理,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的事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黄梅县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黄梅县事业单位薪资水平,结合当前员工收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慈善会全体员工。全职志愿者参照本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全职志愿协议》和制度规定发放志愿服务补贴。
第三条 薪资结构
慈善会的薪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为:
(一)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级)工资、慈善工龄工资;
(二)年终绩效工资;
(三)津补贴,包括公务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加班补贴等;
(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为鼓励员工长期投身慈善事业,设立慈善工龄工资,特指员工在慈善会入职的年限,包含入职前在其他慈善组织的不间断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为五年内按200元/年,五年以上部分按100元/年。
第五条 薪资标准
(一)以《黄梅县慈善会人事管理办法》明确的岗位为依据,核定岗位(职绩)薪资标准为4级。岗位职绩工资具体为:驻会副会长1200元、副秘书长9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职员100元;
(二)职员入职满5年且连续年度考核合格,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可自动向上调整一级岗位工资;
(三)部门负责人入职满3年且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向上调整一级岗位工资;入职满5年且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可自动向上调整一级岗位工资;
(四)因工作需要引进的特殊岗位和高水平专业人才,可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实行年薪制。
第六条 薪资调整
慈善会员工的薪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参照黄梅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适时作出调整。工作程序为办公室提出具体薪资调整方案,经理事会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后执行。
员工薪资标准根据岗位和职级确定,并根据岗位和职级升降作出相应调整,不得出现薪资标准与岗位(职级)不匹配的情况。
第七条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依据黄梅县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标准,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依据黄梅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标准,为员工办理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薪资发放
(一)员工的薪资由出纳根据本办法进行准确核算和具体执行;
(二)月薪的发放时间为每月月底最后三天,节假日前调;
(三)奖励绩效工资通过年度考核后发放;
(四)员工薪资发放若出现差误,应于发放之日起十日内到出纳处核实,并由出纳申报,经秘书长签字确认后在当月予以调整。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
根据办公室审定的《年度目标责任表》确定绩效考核内容,通过会议结合工作实际作出相应调整,主要绩效考核内容为:
(一)全面实现年度预期目标,按员工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奖励一个月工资。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全体人员不予发放;
(二)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慈善会会议认定的重大创新或贡献,省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等按员工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奖励1-3个月工资;(以最终获得的表彰数量或次数为依据)
(三)完成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按评估的等级(3A,4A,5A)作为奖励依据,按员工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奖励,奖励标准为3A奖励1个月,4A奖励2个月,5A奖励3个月;
(四)员工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全部奖励绩效工资。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比胜出的“优秀部门”、“优秀员工”,由会议审批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办公室组织对员工的绩效考核。由秘书长根据工作计划对员工确定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黄梅县慈善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定后试行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长授权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解释说明,必要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