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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14:43
来源:本站
黄梅县慈善会“慈善医疗众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捐赠人、合作单位、慈善组织、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托互联网搭建合法规范的困难患者帮扶平台,助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黄梅县慈善会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医疗众筹”项目是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依托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在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指导下,联合黄梅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共同发起实施的长期助医济困类慈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旨在搭建符合慈善医疗救助需求的在线应用场景,通过网络募捐和慈善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帮扶困难患者,从而杜绝骗捐、诈捐等扰乱慈善工作秩序、破坏慈善事业发展环境的现象。
第四条 凡参与项目的组织和个人,适用于本办法。项目各参与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慈善会设“慈善医疗众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同时,负责对接县内医院的项目合作。
第六条 慈善会负责本县内的项目推广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当地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运行模式
第七条 患者通过慈善会微信公众号发起在线求助,开展网络众筹募捐。患者直系亲属在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后,可协助其发起申请。慈善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实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根据总会安排由省、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联合实施。
省慈善总会负责项目统筹、规则制定、系统研发运维与捐赠资金管理,适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反馈、项目监督与评估,并为各参与方提供项目培训和咨询服务。
市慈善会负责协助县慈善会结算申请工作。
县慈善会负责项目在县内的资源整合与具体执行,对项目合作医院、患者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统计、核实与拨付等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慈善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资金拨付流程和项目结算周期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慈善会不收取项目合作单位、患者任何费用。
项目管理平台系统研发、运维升级和项目运行费用由总会负责,慈善会项目运行费用由总会奖励的工作经费解决。
第四章 求助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患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身份信息、诊断资料、家庭情况证明等发起在线求助,通过互联网转发求助链接开展网络众筹募捐。
第十二条 困难大病患者通过项目系统提交村(居)委会、县级以上慈善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后,可按照项目规则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项目帮扶资金。具体帮扶金额由慈善会根据患者实际贫困情况评定。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方意愿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治疗周期长等特殊情况的困难患者,根据实际需求,在使用完募捐和项目帮扶资金后,可再次发起网络众筹募捐,但获得项目帮扶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仅限一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患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募捐和项目帮扶资金用于在院治疗、购买药品及医疗相关的生活、交通等困难需求。
第十五条 患者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慈善会一次性或分批次自主拨付善款。拨付数据视为患者个人缴费,实时计入系统并自动公示。
第十六条 患者康复或治疗终止,项目管理系统支持将剩余善款转赠给其他患者或转入省慈善总会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帮扶省内其他困难患者。
第十七条 患者筹募资金余额三年内未使用的,系统将自动结转至总会慈善医疗救助基金,患者可出具相关证明申请提现。
第十八条 项目办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通过省-市-县-患者逐层拨付模式,定期按定向捐赠流程审批,进行项目资金批量结算。
第十九条 求助患者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众及项目帮扶资金的,项目办将依法终止筹款链接、撤销项目资助,并将所筹资金用于帮扶其他困难患者,捐赠方若有异议可申请退回,总会将向社会公示。对于涉嫌违法的,将转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办负责信息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图文信息进行自主编辑或撤销发布,并对项目各参与方信息进行在线管理。技术合作方“公益宝”负责确保项目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建立项目电子档案,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留存纸质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9年5月 17日修改完善,经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后试行实施,慈善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